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然而,要用6年时间基本实现制度定型和成熟时间很短,还有很多制度空白,很多制度之间有冲突矛盾,很多法律法规不衔接。尤其是立法中很多的重要法律没有,比如反腐败法,每个发达国家都有,我国却没有;有些制度之间的不衔接已经达到了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无所适从的程度。例如,绞股蓝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过去的规定里是可以加入到食品生产制作过程中的中药。农业部还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农业标准,允许绞股蓝加入;国家质监总局在企业生产标准里认可这些标准。可是后来卫生部修改了以前的卫生标准,将绞股蓝从许可范围中取消和删除就引发了问题。有人投诉某工厂在使用绞股蓝的保健食品,要求药监局查处,但药监局、质检总局和农业部的标准里是允许生产的,可是卫生部文件是禁止的,最后变成部门之间的法规冲突。这个问题只是法规冲突实际问题中的一个例子。现在最高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几乎天天都在面临着这样的实际困难。
因此,建议完善法律法规:
1.完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是世界很多国家都有的一部重要法律。美国1946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西班牙1889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它是有效规范和约束整个行政机关的基本行政行为,它是一种基础性的,最基本的程序要求。我们国家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法、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只是从一个侧面就一个行政行为规定了相关的程序,解决不了非类型化的问题。
2.完善政府信息法或者叫政务公开法。2008年国务院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规定的信息公开仅限于政府信息公开,无法顾及到其他领域的公开,比如说司法公开、立法公开、党务公开、重要的企事业单位公益事业的公开。最关键的是,它跟档案法、保密法还有矛盾,有冲突。另外,它作为下位法又不能对抗上位法,实施过程中会遇到界限模糊的情况,比如历史信息、过程信息、内部信息等等。
3.完善问责法。对于公务人员、领导干部的问责逐步完善,是靠党内文件约束,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公务员法也没规定具体问责的条款,制定一部问责法也显得非常重要。
4.政府绩效评价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法治建设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而法治实施状况的好坏,没有一个必要的制度和迈进方向。另外,法制建设是实现制度建设的第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制度有效落实的必经渠道。(沈腾 民进北京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