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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京津冀生态合作机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4-22

近年来,以雾霾天气频发、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剧、生态系统退化为主要特征的区域型生态问题严重困扰着京津冀地区,而与此相应的是三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不断加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明确将京津冀协同发展列为新时期国家发展的三大战略之一。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将生态环保列为率先突破的三个重点领域之一,环境问题是京津冀协同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尽管京津冀三地已经开展了多方面的生态合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还远远不能满足要求。突出表现在:一是合作周期相对较短,缺乏可持续的长效机制;二是双边合作较多,缺乏京津冀一体化的联动机制;三是合作方式单一,依然以行政指令为主,社会力量介入较少;四是缺乏切实有效的制约机制;五是没有形成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六是协同能力不强,缺乏独立的组织机构监督。

为此,建议:

一是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生态合作的制度保障。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标准,尽快出台有利于促进环境、社会、经济、教育、健康、交通等不同领域协同发展的公共政策,控制无序竞争,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是建立协同执行机构,强化生态合作的组织保障。尽快建立独立于三地、直属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的专门的生态合作执行机构,审议区域生态合作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彻底打破“画地为牢”的局面。

三是培育多元评估,强化生态合作的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包括生态资产损失、环境污染、协调配合、资金使用效果等多重评估的模式,在区域生态合作过程中,逐步实现全方位、立体式的评估机制。

四是建立区域多方参与机制,强化生态合作的社会保障。在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的同时,整合社会资源,重视发挥市场作用,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中来。在区域生态合作中提高社会协同能力,维护区域生态合作的共同利益,实现共同目标。

五是不断创新生态补偿机制,强化区域的“共同体意识”。尽快整合中央财政和京津冀三地的生态建设资金,建立区域生态补偿基金,积极探索多元补偿方式;同时探索建立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游与下游的补偿关系,形成统一协调有利于全区域共同发展的生态补偿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