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社会高频词。应该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和“主战场”,更是“深水区”和“攻坚区”,对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度发挥着关键性作用。面对当前中国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下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发挥市场作用、关注简政放权、重视创新驱动,无疑指明了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被誉为“市场经济宪章”的反垄断法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竞争政策体系,更值得我们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展开讨论。
一、竞争政策目标与改革目标高度统一
竞争政策是政府制定并实施的促进和保护竞争的策略选择。竞争法是竞争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规范和限制私人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政策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消除垄断、促进技术进步、鼓励创新,从而实现提升消费者整体福祉的最终目标。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从生产领域加强优质供给,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使供给体系更好适应需求结构变化。究其实质,是强调要通过改革促进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和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方式来促进经济增长,而不是再靠“刺激政策”提升总需求的套路来促进经济增长。从这点上看,竞争政策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在内涵上具有高度统一性,即提升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这种提升主要通过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让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来实现。供给侧改革中的政府是“有所为,也有所不为”。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查处垄断行为、放松管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释放市场主体创新能力方面要积极有为,而在企业经营和行政管理等方面要“有所不为”,通过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正是竞争政策的核心内涵。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推行的供给侧改革,并非是对美国供给学派“供给管理”的简单复制,而是着眼于中国发展实际,更侧重提升经济增长的效率和企业长期发展的活力,实现经济长期发展的持续平衡。当前中国经济下行的压力较大,各种潜在风险的危害性不容低估。通过优化供给侧结构,破解机制体制难题,实现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竞争政策手段理应在本轮改革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实施竞争政策是有力的改革举措
自2008 年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以《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为基础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经营者集中执法等竞争政策和具体制度的实施,逐步为社会公众所熟悉。然而,广义的竞争政策手段不仅包括上述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还包括《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垄断规制,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等。而在明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的基础上,改革的实践路径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矫正要素配置扭曲,实现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二是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实现从政府管制向市场机制的转变;三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从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的转变。这三项转变任务恰恰都在竞争政策的规制中,是竞争政策得到充分实施的必然结果。以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为基础的竞争执法,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创新驱动和培育新经济提供土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行政垄断规制为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保障,防止“有形”的手伸得过长;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与配合,将有效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从这个角度看,竞争政策手段正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举措。
(一)竞争执法的常态化
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类经济行为的竞争执法是竞争政策的基本和主体。竞争执法机构作为市场行为的监管者,应当坚持执法独立性,保持执法常态化和专业化,尽可能避免受到经济环境、其他政策部门等非竞争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在经济增长趋缓,供给侧改革刚刚发力的背景下,许多新出现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值得我们关注,竞争执法的常态化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当前正在进行的深化价格机制改革,部分管制行业和企业在放松管制后可能达成价格卡特尔;在燃气、电信、自来水、供电、烟草等管制行业,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仍时有发生。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在推出类似“错峰生产”计划时,可能通过行业协会变相限制企业产量,以期“抱团取暖”,此类行为涉嫌达成数量卡特尔。尽管协会或者企业可能援引《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中的“不景气卡特尔”作为抗辩理由,但执法机构需要将其纳入视野,以一双“火眼金睛”仔细辨别,防止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整体利益危害严重的垄断行为以改革之名逃脱法律的规制,以免对改革深化和经济发展形成更进一步的阻碍。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干预不合理而损害竞争的问题,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它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他机构通过分析、评价拟订中或现行公共政策可能或已经产生的竞争影响,提出不妨碍政策目标实现而对竞争损害最小替代方案的制度。
去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要求,“打破地方保护,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规定和做法,纠正地方政府不当补贴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随后,《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国发[2015]26 号文)要求,“建立和规范产业政策的公平性、竞争性审查制度”。之后,《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 号)提出,“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文)强调,“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规范市场环境”。
从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的实践看,其大都确立了“竞争政策优先于其他政策”的基本原则,在该原则基础上构建了对立法和有关政策进行竞争审查的制度,如审查对象有损公平竞争,应予以调整或废止。通过多年的实践与调整,此类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当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亟待尽快出台,通过该制度可以对尚未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进行审查,可以对产业政策等各项经济政策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估并调整,最大限度防止其对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消除区域贸易壁垒,为资本自由流动松绑,从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
(三)行政垄断规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垄断同样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内容。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手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和行政垄断诉讼。2014 年以来,执法机构加大了对行政垄断的执法力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家发改委相继查处了河北省交通厅、山东省交通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四川省卫计委、浙江省卫计委等行政垄断案件,彰显了打击行政垄断行为的信心和决心,有利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形成。但同时,行政执法规制行政垄断的方式包括责令改正、依法处分和提出处理建议等,容易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有时效果不佳。司法机关对行政垄断案件的介入,对行政垄断行为构成了更为有效的威慑和制约。
例如,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教育厅涉嫌行政垄断案。广州市中院判决广东省教育厅在“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省级比赛中,指定广联达股份软件有限公司的软件为独家参赛软件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该案开启了反垄断法上的民告官模式,体现了行政垄断司法审判的进步。实践中,还有以下领域的行政垄断值得充分关注:一是在政府管制的领域还存在产业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滥用公权力的情形;二是在涉及强制标准或者资质认证的竞争性领域中可能出现涉嫌行政垄断的行为。
由上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垄断行为可能存在于政府管理的各个领域,对竞争产生的损害不容忽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程也可能因此受到严重阻碍。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防止部分地方政府以落实改革任务之名、行行政垄断之实,坚决遏制行政垄断行为,为深化改革扫清障碍,是竞争政策实施的重要任务。
三、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是推进改革的重要保障
当前,国内经济正处于“三期叠加”的特定阶段,下行压力较大,增长新动力不足和旧动力减弱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从发展经验看,我国实行的产业政策,基本为纵向的、选择性的产业政策。以各类选择性补贴政策为例,补贴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甚至替代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主要体现在:选择性行业补贴造成行业发展不均衡,发给特定企业补贴,造成同业企业间不公平竞争。补贴不仅损害竞争秩序,还可能引起国际贸易摩擦,甚至造成权力寻租现象。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有三方面的不同。首先,竞争政策以市场竞争为基础,产业政策是以政府调控为基础;其次,竞争政策通过法律法规方式实现,产业政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辅以经济、法律手段实施;第三,竞争政策是长效机制,产业政策的实施有一定的时间性。面对经济“新常态”,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竞争政策在我国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产业政策的科学性、针对性的要求在不断增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 号)提出,“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国发[2015]26 号)要求,“促进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有效协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强调,“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制度”。这一系列文件表明,竞争政策正在逐步从幕后走上前台,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产业政策也在逐步改进,将在完善中发挥好引领工作。
对我国经济发展而言,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协同性和互补性,二者都很重要,不可偏废,应通过制度协调发挥合力,实现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功能性产业政策的作用,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安全的产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产业政策要准”的要求。从这个角度看,前文提及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协调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有效手段。此外,竞争文化的倡导、竞争法制环境的进一步健全等都是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协调机制的完善,将为供给侧改革提供长效的机制性保障。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以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作为与改革核心高度契合的竞争政策,我们希望其能尽早“在其位”,更期盼其能真正“谋其政、司其职、尽其责”。(黄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民建北京市委法制委员会主任。文章来源:协力反垄断反倾销法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