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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

来源: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 发布时间:

建国后,我国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实行联邦制,就是党中央采纳李维汉同志的建议后作出的英明决策。1949年,人民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同志曾就这个问题征求李维汉同志的意见。李维汉同志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认为我国同苏联国情不同,不能实行联邦制,建议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和制度。其理由在于:一是俄国十月革命前,俄罗斯民族是典型的压迫民族,而我国各民族包括汉族人民在内都同样遭受帝国主义的压迫剥削,都是受欺凌的被压迫民族。二是俄国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50%,而我国少数民族当时人口只占5%左右。三是俄国少数民族聚居集中,联系密切,我国少数民族大都同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杂居或交错聚居。四是俄国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为不同国家,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各个国家联合起来;而我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五是我国抗日战争时期,特别是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已经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取得了宝贵的经验。毛泽东同志很快同意这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建议,这就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国以后,李维汉同志主持起草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地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基本制度。几十年来的事实越来越清楚地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各民族平等联合,团结在祖国大家庭内,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最恰当的国家制度。李维汉同志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方面作出的卓越贡献,是永远值得我们缅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