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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侨属企业确认办法

来源: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12-18
(1996年8月)

19968月)

一、“侨属企业”范围

1.用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赠送给国内亲友的小型生产工具及资金兴办的企业;

2.归侨、侨眷集资兴办的企业(归侨、侨眷集资总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上);

3.归侨、侨眷个人或家庭兴办的个体、私营企业;

4.归侨、侨眷以私有房产入股提供经 营场所兴办的企业;

5.为安置归侨、侨眷待业子女就业兴办的企业(归侨、侨眷子女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20%以上);

6.市、区、县侨办、侨联为开展侨务工作兴办的直属企业。

二、“侨属企业”确认程序

(一)审核

1.凡符合“侨属企业”确认范围的企业先在所属区、县侨务办公室领取“北京市侨属企业确认申请书”;

2.各区、县侨务办公室对提出“侨属企业确认申请”的企业,依据侨属企业范围进行审核,审核后向市侨办报送“北京市侨属企业确认审核报告”。

(二)批准

市侨办将根据“北京市侨属企业确认审核报告”进行审批,凡合格的企业由市侨办颁发《北京市侨属企业确认书》,具体业务由市侨办对外经济贸易处负责办理。

三、申请确认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的基本材料(影印件):

1.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二)企业需按“侨属企业”范围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市侨办出具的批准接受捐赠小型生产工具的批件;

2.归侨、侨眷集资总额占企业注册资本20%以上的证明;

3.归侨、侨眷私有房产的有关证明;

4.个体工商业者和归侨、侨眷子女由其档案所在地出具有关身份证明;

5.侨办、侨联出具的有关证明。

四、“侨属企业”确认后的管理

(一)年检:

为了严格管理,每年对已确认的“侨属企业”进行年检。

(二)变更

侨属企业在确认规定的范围内发生改变其性质的变更时,应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原审核单位,市侨办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保留或撤销其“侨属企业”资格并办理变更手续。

五、“侨属企业”经确认后,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提供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优惠在市侨办推荐或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法律事务,可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费用:

1.起草、审查协议、合同和其它法律文件;

2.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3.聘请律师进行下列活动:

1)参与贸易谈判

2)代理调解、仲裁或诉讼

4.有关法律事务的咨询。

(二)提供有关会计事务方面的优惠在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以下业务可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费用:

1.查帐验证。范围包括验资、查帐、清算、调解经济纠纷、鉴别经济案件证据以及其它会计验证事项;

2.会计咨询。包括代理申请注册、申报纳税、培训财会人员、常年会计顾问及会计咨询业务。

委托会计查帐、验证业务和其他会计咨询业务的同时,一律免费提供一般财务会计咨询服务,并尽力提供现行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定的必需资料。

经确认的“侨属企业”可以参加北京侨资企业协会的有关活动。

六、本办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